強拆訴訟時效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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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三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所以,行政強拆的訴訟時效是三個月,如遇到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行政強制拆遷申請書; (二)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三)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四)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五)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週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六)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資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七)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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