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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農村果園賠償標準

徵收農村果園賠償標準

果樹的補償標準根據果樹類別、樹齡等逐年遞增.如:櫻桃樹樹齡8-20年,每株補償1500-2000元。

徵收農村果園賠償標準

徵佔農村樹林木補償標準:

1、農村白沙樹,槐樹,柳樹等樹木為1-4年的為每一畝5000元,5—12年的每一畝18000元。13-20年的為30000元一畝。

2、農村房屋前後成熟樹林木為150元一棵。

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徵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徵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徵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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