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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拆遷補償收入交稅是怎樣的標準

企業拆遷補償收入交稅是怎樣的標準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企業取得的搬遷補償收入,是指企業由於搬遷取得的貨幣性和非貨幣性補償收入。具體包括:

企業拆遷補償收入交稅是怎樣的標準

(一)對被徵用資產價值的補償;

(二)因搬遷、安置而給予的補償;

(三)對停產停業形成的損失而給予的補償;

(四)資產搬遷過程中遭到毀損而取得的保險賠款;

(五)其他補償收入。第15條、16條規定,企業在搬遷期間發生的搬遷收入和搬遷支出,可以暫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而在完成搬遷的年度,對搬遷收入和支出進行彙總清算。

企業的搬遷收入,扣除搬遷支出後的餘額,為企業的搬遷所得。企業應在搬遷完成年度,將搬遷所得計入當年度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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