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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廢物罪應如何認定

走私廢物罪應如何認定

法律中規定,走私廢物罪就是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關於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管理的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
認定走私廢物罪,需要從以下四個方面著手進行分析:
(一)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海關監管制度和國家禁止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進境的制度。犯罪物件是“廢物”。這裡講的廢物不是一般廢物,而是特指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
(二)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運輸進境的行為。
(三)主體要件。犯罪主體為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本罪的主體。
(四)主觀方面。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即明知是境外的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卻逃避海關監管,將其偷運入境。如果受外方欺騙,將固體廢物、液態廢物、氣態廢物誤認為是普通貨物、物品偷運入境的,則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果沒有逃避海關監管將固體廢物運入國境的,構成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

走私廢物罪應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走私廢物罪】逃避海關監管將境外固體廢物、液態廢物和氣態廢物運輸進境,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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