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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何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何認定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認定標準為:
(1)由於牟利在境內銷售了特定減稅、免稅的進口貨物、物品;
(2)銷售行為未經海關批准;
(3)未補繳應繳稅額;
(4)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應當補繳的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
上面的4個條件如有一個或多個不能成立,就不能認定為犯罪。起刑點為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5萬元。這是區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與罪的界限。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如何認定

法律依據:《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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