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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性利益司法解釋

財產性利益司法解釋

兩高在2016年的《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中,再次明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貨幣、物品和財產性利益。兩次司法解釋的共同點是採取列舉的方式表述財產性利益屬於商業受賄、受賄中的財物,但沒有正面闡述財產性利益的內涵,致使司法實務對其外延的多樣性產生困惑和被動,機械性地窒息了刑法迴應社會現實的靈活性,背離了罪刑法定原則的初衷。因此,在現行刑法體系對財產、財物、財產性利益等關聯概念缺乏統一邏輯基礎的情況下,援引民法體系中成熟的財產關係理論予以支撐,能在一種程度上清晰刑事司法實踐對財產性利益的把握和識別。

財產性利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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