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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高公益訴訟司法解釋

兩高公益訴訟司法解釋

人民檢察院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依照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享有相應的訴訟權利,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但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高公益訴訟司法解釋

市(分、州)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檢察院提起的第一審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由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 第三條

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生態環境損害行為實施地、損害結果發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可以在轄區內確定部分中級人民法院集中管轄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在報請高階人民法院批准後,裁定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交由具備審理條件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由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庭或者指定的專門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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