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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謊報處罰

安全事故謊報處罰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條增設的新罪名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事故謊報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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