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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多久開庭

環境汙染刑事案件多久開庭

時間不按照開庭時間計算,按照受理時間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的期限自受理後1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1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有刑訴第126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可延長審判期限刑訴第168條第1款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再延長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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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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