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汙染環境罪中並存罪過的形式是屬於故意犯罪嗎?

汙染環境罪中並存罪過的形式是屬於故意犯罪嗎?

一、汙染環境罪中並存罪過的形式是屬於故意犯罪嗎?

汙染環境罪中並存罪過的形式是屬於故意犯罪嗎?

汙染環境罪的並存罪過形式屬於故意;

刑法關於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的罪過形式,除了汙染環境罪外,均為故意犯罪。刑法修正案(八)規定了汙染環境罪的新罪名,但並未明確規定汙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對此,實務界有不同的認識。

目前,關於汙染環境罪的主觀罪過形態爭議,實質上涉及對汙染環境結果的不同認識。汙染環境結果的發生,大多數情況下需要經過一定年限或者積累到一定程度才能顯現,目前科學技術手段很難確定汙染結果是否發生,那麼,對於汙染環境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環境汙染的結果,一般人不具備預見能力,對於無法預見的事情,刑法就不能苛責行為人的主觀狀態。 根據刑法理論中主客觀相一致原則,必須對犯罪構成要素有主觀上的認識才能定罪,那麼,在汙染環境罪中,在對汙染結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是否突破了刑法罪過原則,雖然行為人對環境汙染後果的主觀形態難以判斷是故意還是過失,但其對汙染環境的行為是故意的,也就是說,行為人對汙染環境行為形成的“可能造成環境汙染後果”的危險狀態是能夠預見的,於此就可以認定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間接故意。

二、汙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汙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汙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汙染擴散以及消除汙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綜合上面所說的,汙染環境罪就是違反了防治環境汙染的法律條款,而且這種所存在的形式就是屬於故意的情形;只要當事人的危害構成要件全部齊全,那麼此違法者必定就會承擔相應的處罰,所以,愛護環境是屬於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千萬不要進行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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