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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汙染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環境汙染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環境汙染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一、環境汙染的侵權責任法律規定是什麼

因汙染者的行為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是指排汙者因汙染行為,侵害他人的生命權、健康權等人身權或者所有權、用益物權等財產權,從而導致的民事法律責任。

汙染者因同一行為應承擔行政或刑事責任的,不影響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如果因同一行為應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行政罰款、刑事罰金,汙染者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的,優先承擔賠償責任。

二、環境汙染侵權責任的法定條件

承擔民事責任,通常要求具備侵害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以及主觀過錯4個要件。由於環境汙染損害糾紛的特殊性,各國法律大多采用特殊的責任規則,我國法律也是如此。

可見,承擔環境汙染民事責任,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一是排汙者的排汙行為“造成環境汙染危害”;二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受到損害”;三是環境汙染危害與他人受到損害互為因果。簡而言之,排汙行為、損害事實、因果關係就是環境汙染民事責任的3個法定條件。

原國家環保局關於環境汙染侵權責任法定條件的解釋,符合法學原理和立法宗旨,因而也在我國環境行政執法和環境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適用,必須嚴格執行。

三、法定免責情形

在明確汙染侵權責任基本條件的同時,國家法律還規定了排汙單位免於承擔責任的特殊情形。主要包括3種情形:

一是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根據現行環境法律,它主要是指地 震、海嘯等極端自然災害和戰爭。

二是受害人故意。如果環境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汙染損害是由受害人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減輕排汙方的賠償責任。

三是第三人。因第三人的過錯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汙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汙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實際中,第三人通過鑽孔等破壞性方法盜竊輸油管道中的石油,由於盜竊人未能有效封堵,導致農田、海域汙染的案例,時有發生。司法實踐中,多由輸油管道的管護單位先行賠付農民汙染損失,繼而再向第三人追償,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環境汙染的侵權行為指的是違反了關於環境保護和防治汙染的相關法律規定,汙染或破壞環境造成了他人合法環境權益損害的行為汙染者,需要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環境汙染責任是屬於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一般採取的是無過錯責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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