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違法行政複議案由是什麼?
- 環境行政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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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違法行政複議案由是什麼?
環境違法行政複議案由包括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等,具體的案由如下:
《環境行政複議辦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辦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查封、扣押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二)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警告、罰款、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暫扣、吊銷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三)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頒發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審批、登記等有關事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沒有依法辦理的;
(四)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許可證、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的變更、中止、撤銷、登出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違法徵收排汙費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六)認為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環境行政複議後還可以環境行政訴訟嗎
在行政複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後無法申請行政複議。
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就職的職員,需要依法履行自己的職責,發現違規排水現象存在時可以徵收違法徵收排汙費,收到許可證、資質證的辦理請求後,發現不符合法定辦理條件的,可以駁回辦理申請。相關當事人如果對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不服,那麼可以依法提出複議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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