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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合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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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租賃合同(1)

GF-90-0701

出租方: 合同編號:

承租方: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

利義務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財產及附件的名稱、數量、質量與用途

第二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共 年零 月,出租方從 年 月 日起將 交付承租

方使用,至 年 月 日收回。

第三條 租金和租金的交納期限

第四條 租賃期間租賃財產的維修保養

第五條 出租方與承租方的變更

1、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第三方,不必徵求承租方同

意,但應告知承租方所有權轉移情況。所有權轉移後,出租財產所有權以得方即成

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享有原出租方享有的權利,承擔原出租方承擔的義務。

2、承租方如因工作需要,將租用財產轉讓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須事先徵得出

租方的同意.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八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九條 本合同在規定的租賃期屆滿前 日內,雙方如願意延長租賃期,

應重新簽訂合同。

本合同未盡事宜,一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經合同

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合同副本 份,送 單位

備案。

出租方(章): 承租方(章):

單位地址: 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委託代理人:

電 話: 電 話:

電 掛: 電 掛:

開户銀行: 開户銀行:

帳 號: 帳 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

│ 鑑(公)證意見: │

│ │

│ │

│ │

│ 經 辦 人: 鑑(公)證機關(章) │

│ │

│ 年 月 日 │

│ │

│ │

│(注: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鑑(公)證實行自願原則) │

└──────────────────────────────────┘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監製部門: 印製單位:

標籤: 租賃 財產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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