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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隊有權利扣留人嗎

經偵隊有權利扣留人嗎

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複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複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立案後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夥、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後向檢察院提請批准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後必須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的決定。

經偵隊有權利扣留人嗎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定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後,應當立即進行審查,並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複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疑難、複雜或者跨區域性的線索,經上一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再延長三十日。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者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以內立案偵查。人民檢察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十五日以內立案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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