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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合同到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在我國合同到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勞動合同到期雖然在法律的角度上代表着事實勞動關係已經終結,並且也有很多員工確實通過這一段時間的工作以後,自己想要重新的尋找新的工作,正好也能夠以勞動合同到期的這一理由向公司提出離職的申請。下面小編要給大家介紹的就是,在我國合同到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在我國合同到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一、在我國合同到期離職需要離職證明嗎?

1、提前一個月通知公司不續簽,公司不發放補償金,不能領取失業保險;

2、按合同到期的日期按離職流程辦理離職手續;

a、交接工作;

b、退還各種公司財產,包含工作服、書籍、電腦、工具等物品;

c、核算考勤,結算當月工資,約定發放時間;

d、人事發送離職證明、《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等證明;

e、憑藉離職證明、身份證和《住房公積金提取審批單》去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

二、離職證明有哪些用途?

1、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解除勞動關係;

2、證明按照正常手續辦理離職;

3、證明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金或應聘新的職位;

4、可以憑此轉你的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等。

三、關於離職證明的法律規定

我國現行法律尚沒有關於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佈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勞動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也引發了勞動者再次就業應持有離職證明書、原用人單位應為勞動者出具離職證明書的社會議論和呼聲。借鑑國際經驗,為維護勞動力市場秩序和勞動者的權益,本法明確了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法定義務。

離職員工可以向人力資源部申請填發離職證明書,人力資源部發出的離職證明書只證明離職員工的受僱日期、職位及其離職原因。一般被開除的職工是填發開除證明書而不填發離職證明書。因為離職證明書沒有確定的交閲單位,所以不必寫收信人的姓名和地址,只須寫上開證明的日期。

綜上所述,合同到期以後的離職與平時正常的辦理離職手續是沒有多大的差別的,而且同樣的需要公司出具離職證明。離職證明的出具其實本質上和勞動合同是否到期根本就沒有多大的關係,甚至有部分員工認為勞動合同到期以後離職甚至都不用打招呼的,這種做法就太過於死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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