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權過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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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農户對宅基地上的附着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農户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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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過户手續
目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過户手續工作程序:變更基本條件:
1、申請人户口必須在本村
2、申請人户口必須是農業户口
3、申請人及家屬必須沒有宅基地使用證
需提交資料
1、户口簿原件、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一份(A4紙)
2、當地公安局派出所的證明
3、申請書一份、委託書一份
4、宅基地使用權登記表
5、原土地登記卡二件,原宅基地使用證原件
6、更正後填寫的土地登記卡三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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