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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維權技巧有什麼?

拆遷維權技巧有什麼?

一、拆遷維權的合法手段有哪些?

拆遷維權技巧有什麼?

1、可以選擇舉報。《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我們根據該條可以得到兩個信息:一是對羣眾的匿名舉報,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二是行政監察的對象為參與房屋徵收補償的政府機關、部門及相關單位,即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也是行政監察的對象。

2、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十四條規定,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或補償決定不服的,是有兩條救濟途徑可供選擇的,這充分體現了我國對拆遷的重視及對被拆遷人的尊重。

二、提請行政訴訟的時效性是如何規定的?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區(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我們的理解是,這一權利是對被徵收人個體而言,無論是基於公共利益的房屋徵收(房屋拆遷)還是舊城改造,被徵收人都可以在法定時間被提起。按照《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提起行政複議的期限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的兩個月內提出,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是自知道該行政行為的三個月內提出。至於是要提起行政複議還是提起行政訴訟,一般來講被徵收人是有選擇權的。當然,區縣政府在進行房屋徵收公告時應該告知被徵收人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以及期限。

綜上所述,面對政府非法拆遷,被拆遷人當然不能坐視不管,要學會利用行政訴訟爭取時間。或者向上級主管部門舉報,由其介入調查。同時,老百姓應該學習些拆遷維權技巧,不能因為有獎勵性搬遷費就草草簽署拆遷補償協議。現在很多律師事務所都代理這類案件,老百姓可以委託律師協助進行拆遷補償維權。

標籤: 拆遷 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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