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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的區別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的區別有哪些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是國家對於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的兩種方式,這兩種方式都是對土地使用權進行重新規劃的方式,是為了更充分的發揮土地的作用取得更大的收益,也是國家土地政策的一種具體表現,土地使用權的變更並不從更本上改變土地的所有權,因此國家也能從出讓和租賃土地的行為中獲得一定的收益。

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的區別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的區別

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是土地交易一級市場,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代表國家通過拍賣、招標、掛牌出讓和協議四種方式出讓土地。

國有土地租賃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並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

二、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適用範圍

1、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各類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出讓。

出讓計劃和方案

2、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或者掛牌出讓活動,應當有計劃地進行。

3、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社會經濟發展計劃、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及時向社會公開發布。

4、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出讓計劃,會同城市規劃等有關部門共同擬訂擬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地塊的用途、年限、出讓方式、時間和其他條件等方案,報經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三、土地使用權租賃的法律特徵

用於出租的地塊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條件,土地使用權出租必須設定在法律允許的地塊上,如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等有償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符合條件的可以出租,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擅自出租。

1、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出租的條件是出租人對土地的開發必須達到法律規定的或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標準。

2、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出租條件劃撥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出租,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准,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權可以出租:

1)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3)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4)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3、土地使用權出租應當簽訂租賃合同

4、土地使用權出租雙方當事人只是就使用土地達成協議。

5、土地使用者出租土地使用權須依法申請

6、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權的,必須持有國有土證以及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產權證明等合法證件,向所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7、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

8、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權,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權出讓與租賃的區別是利用不同的方式利用土地的使用權獲得收益的行為,國家通過不同的方式對土地的所有權進行變更,這樣是為了更優化土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租賃都有自己的法律特徵,只有在相應的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土地使用權的變更才能取得法律的支持獲得收益。本站對於土地使用權變更有着系統的流程和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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