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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集體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在我國集體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一、在我國集體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在我國集體土地使用權多少年?

1、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國並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説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我們這一輩子用完可以繼承給我們的子女。因為目前法律還沒有對這方面作出明確的規定,所以年限是為永久。這是我國目前的狀況。

2、在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年限沒有規定,也就意味着這個宅基地是永久歸我們使用的。在你老區之後,這個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繼承給你的子女。

3、農村土地確權證確定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以確權登記證載定年限為準,按現行的法律與政策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一般是三十年,從簽訂承包合同之日起開始計算。

4、現在的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及頒發經營權證,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承包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

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二、關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規定

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種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期還可以延長。

承包期間,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需要注意以下兩種變化情況:

(1)承包期間,承包方人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户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 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2)承包期間,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户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會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 調整承包地。

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況對個別農户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的調整,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 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2、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3、承包期限的特別規定。需要強調指出,《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確要求家庭承包應當達到的基礎。二輪承包過程中,有的地方簽訂的承包合同約 定的承包期限達不到法律規定修改承包期限。但在另一方面,在二輪承包的過程中,有的地方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簽訂的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期比該法規 定的期限更長的,其承包限繼續有效,不必修改,也不得重新承包。

農村的土地在我國法律當中歸納的屬於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全體農户所有的。一直以來,集體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和城鎮土地就存在較大的差異,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幾乎可以説是永久性的。

目前我國針對計提土地使用權的規定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理解為集體土地的使用的年限是永遠的, 可以父傳子,子傳孫。但是針對農村土地承包的使用年限是有要求的,耕地的使用年限是30年,草地是30至50年,林地的使用年限是30至70年,有些可以特別申請批准後可以延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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