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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嗎?

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嗎?

一、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嗎?

土地使用權是不動產嗎?

土地使用權不是不動產,不動產是指依自然性質或法律規定不可移動的土地、土地定着物、與土地尚未脱離的土地生成物、因自然或者人力添附於土地並且不能分離的其他物。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權利,不是"物”,也就更談不上是不動產了。

土地使用權的歸屬是非常重要嚴肅的一件事情,無論對於個人還是企業來説,土地使用權都是其寶貴的一份資產。土地在法律上的界定是屬於固定資產,而且是不動產;因為土地無法因歸屬人的意志搬遷。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依該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即終止。由於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有期限的他物權,土地所有者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結果並不導致所有權的喪失。因而,使用期屆限滿,土地使用者理應將土地使用權返還給土地所有者,這是土地國家所有權的最終體現,也是土地有償、有期限使用原則的具體反映。

二、確定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一般性情況

1、土地使用者經國家依法劃撥、出讓或解放初期接收、沿用,或通過依法轉讓、繼承、接受地上建築物等方式使用國有土地的,可確定其國有土地使用權。

2、土地公有制之前,通過購買房屋或土地及租賃土地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轉為國有後迄今仍繼續使用的,可確定現使用者國有土地使用權。

3、因原房屋拆除、改建或自然坍塌等原因,已經變更了實際土地使用者的,經依法審核批准,可將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實際土地使用者;空地及房屋坍塌或拆除後兩年以上仍未恢復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

4、未按規定用途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收回重新安排使用,或者按有關規定處理後確定使用權。

5、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重複劃撥或重複徵用的土地,可按目前實際使用情況或者根據最後一次劃撥或徵用文件確定使用權一定範圍的土地被幾個單位重複徵用或先後劃撥給幾個單位使用的情況經常引起土地爭議。產生這種情況的原因,有政策方面的問題,也有國土資源管理機關的失誤等問題。但從一般情況來講,土地使用者正常使用的土地不可能劃給另一個單位使用,主要是先前的使用者徵(撥)而未用或徵(撥)多少用閒置土地造成的,這種情況下的土地按實際使用情況確定給後來的單位使用是合理的。如果先前土地使用者是被迫撤銷或遷移,後又恢復或遷回,原土地已被劃給其他單位使用的,則應按政策要求和土地利用現狀確定是否返還土地使用權。

6、以土地使用權為條件與其他單位或個人合建房屋的,根據批准文件、合建協議或者投資數額確定土地使用權,但1982年《國家建設徵用土地條例》公佈後合建的,應依法辦理土地轉讓手續後再確定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權只是公民或者公司企業通過一定的方式獲取了國家轉移的開發利用土地的權力,並非不動產。因此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在使用權期滿後就面臨着再次申請土地使用權或者轉移到其它公民或者公司企業上,但與之對應的是房產權,是屬於個人所有的不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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