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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死亡代表着生命和相關權利的終結,當事人死亡以後的個人所有財產當然是可以依法被繼承的,可比較特殊的就是土地使用權是很多人比較關心的。就算當事人在世,土地使用權也不是歸個人的私有物品的,所以就導致生活中其實有很多的人都不是特別清楚,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一、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如何處置?

1、被繼承人死亡後,其遺留的合法財產由他人繼承人依法繼承。遺產分配後,所有權、使用權即歸繼承人所有。

2、對於國有土地使用權,繼承人可依法繼承,併到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後續,即確認土地使用權利。

3、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宅基地使用權,不存在繼承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人死亡後,宅基地使用由村集體收回,另行分配給其他村民使用。宅基地上有房屋的,房屋可以繼承,在房屋存續期間內,繼承人可以繼續使用宅基地。

4、對於農村土地使用權中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也不存在繼承的問題。承包户內的人全部死亡的,由村集體收回。承包户內還有其他人的,其中一人死亡後,其享有的土地份額由其他户內成員繼續享受。

要是,農村土地情況,人死,這個人名下土地和宅基地,要是沒有親人的話,該村委會會收走, 城市土地使用權,需要死者合法繼承人先辦理土地上住房繼承過户,憑繼承人房產證再去辦理該土地使用證的繼承過户,就可以。

土地滅失,是指由於自然力量或人為造成原土地性質的徹底改變或原土地面貌的徹底改變。如因地震或戰爭而使原有土地變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滅失,導致土地使用權客體喪失,受讓人因此而終止其土地使用權。

二、宅基地使用權能否作為遺產繼承?

不能作為遺產進行繼承。

因為宅基地使用權是特殊的用益物權,是一項特殊的財產,其特殊性表現為:

第一,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無償性。從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農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權除交納數量極少的税費外,無需交納其他費用,原則上是無償取得。

第二,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人身依附性。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密切相關,一經設定即具有極強的人身依附性,禁止流轉。

第三,宅基地使用權在功能上具有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權為保障農民居者有其房而設立,具有社會保障職能。宅基地使用權的特性決定了它是一項不適於繼承的特殊財產。

宅基地是一個比較特殊的存在,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作為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其使用權的享有者應當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所以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取得、行使和轉讓的法律適用】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的滅失和重新分配】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由此得知,人死亡后土地使用權也是可以依法被繼承的,但需要繼承人到國家有關部門對土地使用權的相關證件進行變更,此外,大家要專門的注意一下宅基地的使用權繼承問題。如果當事人名下並無子女而且也沒有配偶,那在死亡以後,宅基地會被村集體收回,因為不能憑着當事人自己隨意的留給不屬於集體成員的其他人。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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