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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墾土地可以建養殖場嗎?

復墾土地可以建養殖場嗎?

在所在鄉(鎮)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將擬佔用的耕地列為畜禽養殖場用地的範圍,有關養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養殖場,無須獲得建設用地的審批(但興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除外)。但是具體養殖場的設立還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

復墾土地可以建養殖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 第三十七條 國家支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標籤: 復墾 養殖場 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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