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哪些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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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土地所有權分為國有和集體所有兩種。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首次從國家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個人或者集體將其土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在一定時期內出讓,租借給他人的經濟行為。通常是指城市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一是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依法享有的佔用、收益及處分權進行保護。二是對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這些權利進行限制和調節。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的種類包括:
⑴依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已簽訂出讓合同,交清地價後進行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⑵已建建築物的出讓用地、行政劃撥用地和歷史用地,且產權屬同一主體的,在符合現行規劃前提下,土地使用者選擇轉讓他人改造或與他人合作改造的;
⑶減免地價或交納協議地價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⑷為實現抵押權進行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着物轉讓;
⑸人民法院裁定,需要處分的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構造物、附着物轉讓;
⑹成片開發區土地使用權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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