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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知道…… 房屋徵收評估的這些事兒

你應該知道…… 房屋徵收評估的這些事兒

根據國家制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宗旨——保障被徵收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多數人,尤其是涉及舊城區改建的人們在聽到政府要進行房屋徵收的消息後往往都舉雙手歡迎,希望藉此改善居住條件。

房屋徵收評估的這些事兒,你應該知道……

而在徵收過程中,房屋價值評估是必不可少且關乎“身家性命”的環節,人們都希望入户評估能夠客觀、公正,幫助自己得到應該屬於自己的合理補償。

但是,有時候卻事與願違,比如:評估時對房屋的面積、用途、附屬設施評得不全面,對房產證上沒有記載的建築面積不予評估,評估標準跟自己去買房時的交易價格標準差了一大截,不給評估報告或者只給一張沒有任何蓋章簽字的數據表格等等,讓被徵收人有些啞巴吃黃連的感覺。

為了幫助被徵收人維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本文,就來説一説,關於房屋評估的那些事兒。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可知,在國家徵收過程中,對被徵收人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位置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具體確定時,由具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並製作分户評估報告。

關於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可以通過很多種途徑得知,最便捷的就是從網上掛牌的房屋買賣標價進行了解。

不過,評估公司是如何確定的呢?這在《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條中也有對應的規定。

根據規定,評估公司應當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

經過協商選擇不能確定評估公司的情況下,通過投票多數決或者抽籤搖號等隨機方式選定。

具體而言,當要選定評估機構的時候,房屋徵收部門會發布選舉評估機構的公告,由評估機構進行報名。

房屋徵收部門要根據徵收項目所涉評估規模對報名的評估機構的資質等級、有無不良記錄等進行審查,選出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供被徵收人進行選擇。

最終選定的評估公司,由房屋徵收部門與之簽訂評估委託合同。

評估公司對被徵收人的房屋進行估價作業的過程中,一般採取市場法、收益法兩種估值方法。

其中,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即通過與估價時點有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較,並對已知價格作相應的修正,以此來得出所需估價的房屋價格的方法。

採用市場比較法作為估價方法的,在評估報告中應當有交易實例的描述。

收益法主要是從未來的角度對房屋的價格進行評估,主要適用於有收益性或者潛在收益性的房地產,比如:農業養殖地、寫字樓、餐廳、公寓、門市、廠房等。

因此,收益法的適用有一定特殊性,不具有普遍性。

長期以來,各地拆遷、徵收通常選用的是《房地產估價規範》中規定的第三種估價方法——成本法有時候也被稱為重置法,顧名思義主要是估價時點重新建造被估房屋所耗費的各項支出。

這種方法已經不能彌合徵收條例確定的房屋市場價值補償原則,故在新徵收時代應當退出歷史舞台。

評估公司完成估價後,應當給每個被徵收人一份屬於自己的分户評估報告。

不過,對於被徵收人而言,收到評估報告並不是評估的終結,如果對評估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評估公司提出書面複核評估申請。

針對被徵收人的複核具體理由,評估公司應當及時作出複核決定,看對原評估報告是否予以調整。

如果被徵收人對複核結果有異議,還可以在收到複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價值評估佔據舉足輕重的地位,應當引起被徵收人的重視。

關注評估並在遭遇違規評估情形後及時救濟,才能最大程度守護自己的合法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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