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債務債權律師解答 關注:1.47W次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第二條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第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標籤: 債權債務 債務債權 司法解釋 受償權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zhaiwu/zhaiquanjieda/g0ko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