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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問題的批覆》 第二條 消費者交付購買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項後,承包人就該商品房享有的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不得對抗買受人。
第四條 建設工程承包人行使優先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優先受償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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