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權優先於債權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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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賣不破租賃之情形。即承租人的租賃權先於後設定的物權,換言之,承租人的租賃權優先於受讓人的租賃物所有權。
(二)基於公益或社會政策的理由,法律規定一些物權不得有優先秩序,或者發生在後的一些物權有優先於發生在前的一些物權的效力。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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