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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欠條超出時效抗辯權指的是什麼?

當欠條超出時效抗辯權指的是什麼?

我們經常會遇到一些欠錢不還的現象,明明欠條上的還款時間已經過去了很久,但還是遲遲不還錢。一般發生這種情況時,我們會説債主取得了時效抗辯權。那麼,當欠條超出時效抗辯權指的是什麼呢?小編就結合下文為大家作出説明,解釋一下時效抗辯權的具體含義是什麼。

當欠條超出時效抗辯權指的是什麼?

一、時效抗辯權的含義

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於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訴訟時效只適用於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於債的關係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首先,時效抗辯應在何時提出。《訴訟時效解釋》第四條逆向給出了一個大的時間限度,即在一審訴訟期間,在二審提出的應是新的證據能夠證明權利人的訴訟請求超出了訴訟期間,而再審期間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持。對於基層法院法官而言,一審訴訟期間的時效抗辯節點可能有如下幾種情況:一是答辯期,二是舉證期,三是一審辯論終結時,四是判決作出前。時效抗辯是當事人的一項權利,對權利的主張需有證據作支撐,當事人除了提供證據,還需對證據進行質證,對證據的認證,不僅需質證,還需法官結合庭審的情況予判斷,故一個可能的節點應是一審辯論終結時。在一審辯論終結後,判決作出前,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法院是否應當進行審查?從程序上言,一審程序的終結不是庭審的終結,當事人在庭審後,突然意識到自己時效抗辯的權利,向法院主張,只要判決仍未作出,法院仍應審查,因為法院保障的是權利,只要權利存在,法院就有義務進行查明並且予以保障。因此只要在判決作出前,當事人均可提出時效抗辯。

其次,時效抗辯應如何提出。從內容而言,提出時效抗辯一是要有原因,二是要有目的:原因方面是權利人行使權利超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期間,在原因的主張中,當事人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目的方面是使權利人的勝訴權喪失,即主張時效抗辯的當事人不再需履行義務。較典型的表述為:因權利人主張的訴訟請求己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故請求法院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如:張三的請求己經超過二年的時間,請求法院駁回張三的訴訟請求)。從形式而言,在開庭審理前或之後,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在開庭審理時,當事人可以口頭提出,但應符合前述的內容要求。

再次,對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後的處理。《民訴法意見》第153條中對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法院應進行審查,在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時,駁回其訴訟請求。在此我們僅討論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的情形,在當事人提出時效抗辯後,法院是否只審查時效方面的事項而不作其他審查?筆者認為時效抗辯只是審理案件中的一方面的權利,對於案件其他方面的事實,法官也應一併進行審查,如果時效抗辯的理由成立,法院可以對其他方面的事實不作分析,直接判決駁回訴訟請求,一旦時效抗辯不成立,法院也可依據己查明的事實進行裁判,而不需要另行開庭審查,造成雙方當事人的訴累。

通過上文,我們對當欠條超出時效抗辯權所指的具體內容有了一定的瞭解。因此,在生活中,我們不僅僅要及時還清債務,在面對欠錢不還這種情況的時候,還要敢於使用法律。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當朋友們打算使用時效抗辯權的時候,一定要了解時效訴訟權需要注意的問題。

標籤: 抗辯權 時效 欠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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