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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訴抗辯權法律解釋是什麼?

先訴抗辯權法律解釋是什麼?

我國民法中規定的抗辯權總共有三種,即同時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其中先訴抗辯權是我們生活中最常見的一種抗辯權,抗辯權是是為了保障當事人在後期能夠有效足額的得到賠償而產生的,伴隨着先訴抗辯權法律解釋實施,合同法中的這項權利在不斷的實踐中得到發展並完善。

先訴抗辯權法律解釋是什麼?

一、先訴抗辯權的法律解釋

1、先訴抗辯權,又稱檢索抗辯權或先索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人向其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時,有權要求主債權人先就債務人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保證人可以對主債權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特殊抗辯權。就其性質而言,它是一種延期的抗辯權。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的延續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並不是消滅其請求權。因此,它的作用僅在於阻卻,而不是消滅。先訴抗辯權不再是一般保證人所的專屬抗辯權,基於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中國《擔保法》於第十七條第二款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該款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依然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顯然屬於給付拒絕權,即狹義的抗辯權,因而它具有狹義抗辯權的共同屬性,同時因為它是保證債務中專屬於保證人的抗辯權,因而又有其自身的屬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從先訴抗辯權的功能上看,它具有防禦性與阻卻性。這是一個問題的兩個方面。如從保證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只有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才可以對抗,如債權人並不行使請求權,保證人便不得主動對抗。所以,此項抗辯權在於防禦,而不在於攻擊。如從債權人的角度觀察,先訴抗辯權行使的結果是暫時停止或延緩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消滅對方的請求權。所以,此項抗辯權又在於阻卻,而不在於消滅。

(2)從先訴抗辯權與主債權或主債務的關係上看,它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這也可以從兩方面觀察:一是從與主債權的關係來看,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自己不必有對債權人的債權存在,僅對於債權人的債權請求進行抗辯,這與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是不同的。同時履行抗辯權或不安抗辯權須自己有向對方請求對待給付之債權,其抗辯權即從屬於此債權而存在。而先訴抗辯權則無須依賴於自己對債權人享有給付請求之債權,何況保證人根本就無此項權利。二是從與主債務的關係來看,由於保證債務具有相對獨立性和補充性,因而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可不受主債務人的權利的限制和影響,它可以獨立存在,並專屬於保證人享有,除此之外的任何人均無此項權利。所以,先訴抗辯權具有獨立性與專屬性。

先訴抗辯權法律解釋是對先訴抗辯權的概念及在現實的審判中做的補充解釋,此外最高院的一些案件審理為基本法院審理一些先訴抗辯權提供指導,使得先訴抗辯權案件的審判有理有據。特別是在一些基層法院中要始終堅持也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為準則同時也要有自己的司法審判的獨立性,對不同案情學會靈活變通。

標籤: 法律 先訴 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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