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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利益保障

債權人利益保障

債權人利益保障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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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債權人的利益有哪些保障。

根據《破產法》的相關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可以先於股東分配破產財產。但多數情況下,破產財產不足以償債。如果破產企業清算得早,公司清算債權人的時候或許還能獲得一些破產財產。但當前客觀現實是,破產對企業,尤其是對上市公司來説似乎已經失靈,試想,嚴重虧損的公司業績得不到改善,債權人本息得不到償付,而股價卻被哄抬,積累的風險終究會被釋放,債權人只能無可奈何地承受損失。 三、債權人利益保護 1.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的意義。首先,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有利於公司內部制衡的實現,有利於對經營者形成有效的監督約束機制,有利於降低“代理成本”。國有股“一股獨大”,中小股東勢單力薄,加之“搭梗車”的思想存在,使得他們無法與大股東抗衡,這樣就有必要引入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債權人由於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分擔了公司剩餘風險,因而有足夠的動力去行使監督權利。此外,債權人蔘與公司監督,也有利於抑制“內部人控制”現象的發生,進而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其次,債權人蔘與公司治理有利於保護其合法權益,激勵他們為公司長遠績效的提高而努力。由於債權人在公司中常處於“外部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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