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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物權定義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定義是什麼意思?

一、擔保物權定義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定義是什麼意思?

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約定以清償擔保債務為擔保的情形,債權人以該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其他物權。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徵是擔保物權是設定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其內容是支配擔保物的價值,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一)抵押權

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清償債務的擔保而不轉移佔有所產生的擔保物權。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他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抵償其債權;如有剩餘應退還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對不能強制執行的財產不能設定抵押權。

(二)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動產或一定的財產權利移交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發生當事人約定的事由時,債權人可就該動產或財產權利優先受償的權利。其中,以動產出質的為動產質權,以財產權利出質的為權利質權。

(三)留置權

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

二、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應從主債權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訴訟時效適用一般訴訟時效規定為二年。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 【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擔保權人(即債權人)可以就債權起訴債務人,也可以就擔保物權(無論是抵押權還是質權)起訴擔保人。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關係,不能同時起訴。

我國的《民法典》沒有抵押權和質權的除斥期間的規定。在《民法典》的“保證”裏,有除斥期間的規定,即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注意:這裏的除斥期間適用前提是“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

擔保物權的訴訟時效是兩年的有效期,也就是説在兩年之後可以行使擔保物權的權利。如果超過了兩年沒有行使的話,擔保物權就已經失去法律效益了。

標籤: 擔保 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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