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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裁判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裁判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一)借款人逾期還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在裁判文書中應如何規範表述的問題

民間借貸合同糾紛裁判法律依據包括什麼?

目前對借款人逾期還款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法院在裁判文書中往往存在多種表述,如支付“逾期利息”、“逾期罰息”、“違約利息”、“遲延利息”、“逾期還款的違約金”等,不夠規範。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因此,法院在裁判文書中,應按照該條規定,統一表述為“支付逾期利息”。

(二)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對逾期還款、違反借款合同用途等違約行為約定支付違約金而不是約定計收利息,應如何認定其效力的問題

在借款合同中,對逾期還款、違反借款合同用途使用借款等違約行為約定支付違約金,與約定計收利息均是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約定,該約定不違反民法典的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

(三)同一財產上設有多個抵押權,次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且債權人提起訴訟的,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同一財產上可以設定多個抵押擔保物權。債權人應根據抵押權設定登記光後確定抵押擔保受償次序,抵押權所擔保債權的到期先後不改變抵押權的次序。次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行到期,債權人可依據主合同和抵押擔保合同,對抵押人主張抵押擔保權利。法院應當依據查明的事實,判決抵押人承擔相應的抵押擔保責任。該抵押物上存在設定在先的抵押權,不影響法院就次序在後的抵押權作出相關判決。

(四)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商業銀行的貸款債權後,對債權設定的抵押權未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應如何處理的問題

債權轉移的,抵押權隨之轉移。依據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後,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屬於法定登記抵押權的,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因此,商業銀行將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後,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不影響抵押權效力,資產管理公司依法可以行使抵押權。

(五)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關於提前收貸的約定,訴請借款人提前還款,是否必須提解除合同訴請的問題

借款合同關於貸款人提前收貸有約定的,該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在貸款人主張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條件成就時,貸款人據此訴請要求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法院應予支持。該訴請不以解除合同為前提,故貸款人無須主張解除合同訴請。

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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