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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權是債權的一種嗎?

房地產抵押權是債權的一種嗎?

一、房地產抵押權是債權的一種嗎?

房地產抵押權是債權的一種嗎?

房地產抵押權,是一種從屬權利,是為擔保債權實現而成立的一種權利,它不是債權本身,而是債權人在債權之外於抵押人提供的財產上享有的一種物權。

同時還是一種價值支配權,一種優先受償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抵押權的定義】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佔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如果同一個抵押物設定數個抵押權時,各個抵押權人優先受償的先後順序,同一抵押物上數個抵押權之間的相互關係就是順位抵押。

其抵押順序為抵押權人相互之間的關係,為抵押權在實現上的排他效力的重要表現,也是抵押權制度中的重要問題之一。

二、房地產抵押權有哪些效力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擔保物權是以擔保債的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或者權利上所設定的限制物權。房地產抵押權有以下效力:

(1)優先受償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後,債務人如果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2)追及的效力。房地產抵押以後,抵押人並未喪失法律上的處分權,只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追及效力是指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地產轉讓與他人時,抵押權人可以追及抵押物而行使其權利,如抵押物依法被繼承或者贈與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3)物上請求權。抵押權人對抵押的房地產享有物上請求權。即包括抵押人在內,無論誰非法侵害抵押物,抵押權人都可以以權利人的名義獨立請求法律保護。

很多人在買房的時候會把抵押權與債權混校,抵押權並不是債權的一種,房地產的抵押權,他是為了擔保債權實現成立的一種從屬的權利,因此它是屬於擔保物權的。之所以會有這樣一種擔保物權,他其實就是為了債權的本身能夠實現。所以他不是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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