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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判決

醫療事故糾紛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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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糾紛判決

你知道為什麼會出現醫鬧事件嗎?通常是因為患者在接受治療後,對治療結果不滿意或者對醫院的收費標準不滿而導致的醫鬧事件。而最多的是因為出現醫療事故的情況下,醫患之間沒能協商解決,導致患者方採取極端方式對抗醫院,這種行為是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的。當出現這種問題是,醫患雙方應該走法律程序,由法院進行醫療事故糾紛判決

法院如何判決醫療糾紛

第一,醫療糾紛案件,實際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這一特殊領域的侵權行為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目前,根據我國的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醫療糾紛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醫療事故侵權行為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另一類是非醫療事故侵權行為或者醫療事故以外的其他原因而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案件。雖然這兩類案件都與醫療行為有關,但是發生的原因不同,前者致害的原因以構成醫療事故為前提,而後者致害的原因是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過失行為。

第二,醫療賠償糾紛應當區別情形分別適用《民法通則》和《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處理。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因過失致患者人身損害引起的賠償糾紛,本質上屬於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原則上應當適用我國的《民法通則》處理。為了妥善處理醫療事故糾紛,國務院於2002年4月4日公佈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其法律位階低於《民法通則》;但由於《條例》是專門處理醫療事故的行政法規,體現了國家對醫療事故處理及其損害賠償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法院在處理醫療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時應當以《條例》為依據。但是,對不構成醫療事故的其他醫療侵權糾紛應當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處理。

第三,受害人的損害必須給予救濟。如果患者的生命或者身體健康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了損害,致害人就應當對患者受到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在有的情況下,雖然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受到了損害,但是經過鑑定醫療機構的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的,當然不能作為醫療事故進行處理。但醫療機構仍應當對患者身體受到的損害承擔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不能因為醫療機構的過錯行為不構成醫療事故,就不對受害人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論什麼性質的侵權行為,只要損害了公民的生命、健康,就應當給予經濟賠償,這既是我國法律給受害人最基本的救濟方式,也是憲法中關於保護人的基本權利的具體體現。

醫療事故賠償的步驟

第一步,鑑定醫療事故。

第二步,由醫學會給出醫療事故鑑定報告。

第三步,根據《條例》規定的11項標準計算的醫療事故賠償基數。

第四步,計算賠償總額。計算公式為:賠償總額=上述11項所加總額×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的賠償比例。

第五步,保險公司或醫療機構根據確定的賠償總額給予賠付。

從上文中,我們可以詳細瞭解法院是怎樣判決醫療糾紛而作出醫療事故糾紛判決。在如今醫患關係敏感的時期,如果醫院在對患者進行治療時出現醫療糾紛,而雙方通過協商也沒有辦法解決的情況下,應該走法律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通過合法程序解決相關問題可以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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