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如何解決
- 醫療事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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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糾紛如何解決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法的調整範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解決。
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不屬於醫療事故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當我們患者與醫療機構發生糾紛時,要用法律武器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爭取利益最大化。但同時也要理解醫生,多與醫生溝通、交流,避免自以為是,對醫生指手畫腳以耽誤自己的病情與治療。要知道,過於緊張的醫患關係最終還是不利於患者的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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