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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

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國家對有權開展醫療活動的醫療機構和有權從事醫療活動的醫務人員規定了嚴格的許可制度。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取得執業許可或執業資格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單位和組織,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的人員,只能是非法行醫的主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不屬於醫療事故,而是一般的過失人身傷害。

(二)行為的違法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因違反醫療衞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而發生的事故。法律、法規、規章一般是由不同的立法機構制定的規範性文件;診療護理的規範、常規既包括衞生行政部門以及全國性行業協會基於保護公民健康權利的原則,在總結以往科學技術成果的基礎上,針對本行業的特點,制定出具有技術性、規範性、可操作性,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認真執行的各種標準、規程和規範,又包括醫療機構指定的本機構醫務人員在進行醫療、護理、檢驗、診斷以及醫用物品供應等各項工作應遵循的工作方法及步驟。

(三)主觀上存在過失

醫療事故的主觀方面要求必須是過失,所謂過失是指行為人行為時的主觀心理不是故意傷害患者,即行為人在行為時,並不是追求或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過失又可以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於自信的過失。

1、疏忽大意的過失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

2、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行為。

(四)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

所謂“造成患者人身損害”,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造成了衞生部制定實施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所規定的患者人身損害的情形。

(五)過失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過失行為和損害後果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判定醫療事故成立的重要條件,並且要求兩者之間應當是直接的因果關係。所謂“直接的因果關係”是指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沒有這種必然的引起與被引起的關係,就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與其我們問醫療糾紛的構成要件,不如説我們是對醫療糾紛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存在疑問。在患者與醫院的糾紛中,並不是所有的醫療糾紛都可以被判定為醫療事故的,它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如醫院在主觀方面存在過失並且此過失與患者的人身損害存在着因果關係等等,只有具備了這些條件,才可以構成醫療事故。

標籤: 醫療糾紛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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