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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幾年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幾年

一、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幾年

醫療事故訴訟時效是幾年

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根據最新的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民法通則第136條的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和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訴訟時效均為一年。因此,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於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二、醫療事故訴訟的管轄怎麼確定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

對公民提起的醫療糾紛民事訴訟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因醫療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醫療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訴訟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醫療糾紛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在通常情況下,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一審,上訴案件由該基層法院的上級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訴訟標的較大的或有其他重大影響的案件,由醫療機構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若產生了醫療事故糾紛,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恰當的方式來處理,以求可以通過糾紛的解決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其中作為患者一方,如果不能與醫療機構協商解決,又或者無法通過調解方式來處理的話,建議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此時就是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法院進行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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