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醫療糾紛 >醫療法律援助 >

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

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是多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案由有兩種,一種是侵權,一種是合同,相應的訴訟時效,按侵權是1年,按合同是兩年。所謂訴訟時效,是指請求人民法院保護權利的時間。醫療事故訴訟時效的起始時間是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損害或醫療服務合同違約開始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有三種情況,1、權力人的請求,在醫療事故中,也就是患方要求醫院賠償,口頭或是書面請求都是可以的,為了更好的保護權力,最好是有書面的文件。2、義務人同意履行,醫院如果同意賠償,那麼訴訟時效也是可以中斷的。3、提起訴訟或仲裁。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後,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於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訴訟時效重新開始計算。為了便於理解,舉個例子。還是舉上面的例子,2001年2月做的手術,2006年3月發現體內有紗布,2006年7月要求醫院賠償,那麼訴訟時效在2006年7月中斷,從2006年7月開始,重新計算一年,也就是説倒 2007年7月,訴訟時效才結束。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中斷沒有次數的限制。

三、訴訟時效中止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依訴訟時效的中止,其已經過的期間仍然有效,待阻礙時效進行的法定障礙消除後,時效期間繼續進行。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自然災害和非出於權利人意思的“人禍”,例如瘟疫、暴亂等。

(2)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2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

(3)其他。例如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尚未確定時,其時效可中止等等。

還是舉上面的例子,如果説2007年5月,權力人有重要的事情需出國,倒2008年1月才回國,那麼回國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時效中指,也就是説訴訟時效在2007年5月終止了,到2008年1月恢復。

法律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以上面的例子,如果2024年,患者才發現紗布遺留體內,那麼起訴到法院,法院是不保護。

醫療事故的民事訴訟時效在相關法律有有着非常清楚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對醫療事故的訴訟都應當在法律規定的時效內進行,但也有一些特殊情況下,可以申請時間中斷或者時效中止,設置此項時效措施的目的都在於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避免因時效失誤而造成人身傷害和經濟損失。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yiliao/yiliaoyuanzhu/l8gvxz.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