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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關係是什麼?

關於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關係是什麼?

通常情況下,醫療糾紛和醫療事故兩者之間一般是因果關係。

關於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的關係是什麼?

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幾個方面的不同:

1、鑑定機構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是委託進行醫療過錯鑑定,而醫療事故是採用醫療事故鑑定;

2、賠償標準不同:醫療糾紛的賠償標準是《最高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司法解釋》,而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3、是否有行政責任不同:醫療糾紛一般沒有行政責任,而醫療事故會產生行政責任,就是有衞生行政部分進行處罰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

醫療糾紛通常是由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過失是醫務人員在診斷護理過程中所存在的失誤。醫療過錯是指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等醫療活動中的過錯。這些過錯往往導致病人的不滿意或造成對病人的傷害,從而引起醫療糾紛。

除了由於醫療過錯和過失引起的醫療糾紛外,有時,醫方在醫療活動中並沒有任何疏忽和失誤,僅僅是由於患者單方面的不滿意,也會引起糾紛。這類糾紛可以是因患者缺乏基本的醫學知識,對正確的醫療處理、疾病的自然轉歸和難以避免的併發症以及醫療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引起的,也可以是由於患者的毫無道理的責難而引起的。亦有人稱之為醫療侵權糾紛,即醫療服務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對醫療行為及其後果是否侵權及侵權責任的爭議

醫療民事糾紛與其他民事糾紛一樣,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屬民《民法典》的調整範疇。根據“私法自治”的原則,通常情況下,國家不予干預,因此,雙方當事人可以就醫療糾紛進行協商,也可以進行民間調解和行政調解,從理論上講,醫療合同糾紛也可進行仲裁解決,但仲裁解決醫療糾紛還不受重視。國家對醫療民事糾紛的干預表現為民事訴訟,需要當事人起訴才能發生。也可以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解決。

無論是醫療事故還是醫療糾紛,首先都必須由醫院向上級衞生行政部門進行申請,調查組來按照相應的事故標準來進行成立調查組,調查組會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調查。一般來説,調查組都會按照事實情況以公平公正方式來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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