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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複議的多長時間內起訴?

不服行政複議的多長時間內起訴?

不服行政複議的多長時間內起訴?

一、不服行政複議的多長時間內起訴

可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日內起訴。如果是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則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的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複議的管轄機構有什麼

一是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的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是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比如,要對縣公安局的決定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可以找縣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級公安部門。

三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作出選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行政複議法還對幾種情況作出特別規定: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兩個以上行政機構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構申請行政複議;對被撤銷的行政機構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構的上一級行政機構申請行政複議。

三、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有哪些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是由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以下級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行政機關係統內部自我糾正錯誤,行政複議本身也屬於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起訴。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屬於司法行為。

2.受案範圍不同。除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和其他人事處理以及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和處理外,當事人對行政機關所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都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有關行政機關制發的“紅頭文件”依法也是行政複議的審查對象。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受到行政訴訟法規定的限制,比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要窄。

3.提起時間及方式不同。當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行政複議即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自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經過行政複議仍然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出。行政訴訟必須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訴訟狀。

當事人不服行政複議的15天內起訴,行政複議的管轄機構可以是上一級人民政府,也可以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還可以是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當事人對於行政機構作出的裁決不服時,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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