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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複核程序規定是什麼?

行政處罰複核程序規定是什麼?

無論是行政處罰還是刑事犯罪,由於處罰可能會進行罰款、降職和刑拘,在對待案情正確性方面,公安機關、法院和其他相關裁定部門不能出現錯誤,否則會給當事人帶來很大損失。行政處罰在辦理時必須保證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初審後進行復核。行政處罰複核程序規定是什麼?以下是相關規定:

行政處罰複核程序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複核程序規定是什麼

1、法制工作小組具體負責一般程序處罰案件的核審工作。

2、一般程序處罰的案件調查終結後,辦案機構應寫出調查終結報告,並組織3名以上有關人員進行合議,填寫《案件合議記錄》,將《調查終結報告》、《案件合議記錄》、《行政處罰審批表》連同全部案件調查材料遞交法制工作小組進行書面核審。

3、法制工作小組接到辦案機構遞交的核審材料後,應當進行登記,並指定具體承辦人員就案件內容進行書面核審:

(1)本機關對案件是否有管轄權;

(2)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3)定性是否準確;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5)程序是否合法;

(6)處罰是否適當。

4、法制工作小組應在3日內完成核審工作,根據不同情況,提出核審意見:

(1)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正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的,同意辦案機構的處理意見;

(2)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提出補充調查的意見;

(3)使用法律、法規、規章不正確或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糾正或重新辦理的意見;

(4)不適用本機關管轄的案件,建議按有關規定移送有關機關或組織。

5、經法制工作小組核審認為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依法不應當處罰的,由辦案機構報主管領導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並告知當事人。

不予處罰的案件應制作結案報告,並裝訂歸檔。

二、行政處罰是什麼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特徵是:實施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作為行政主體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性質是一種以懲戒違法為目的、具有制裁性的具體行政行為。

三、行政處罰種類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一般由專門的工作小組進行。在案件終結之後必須提交調查報告,審核材料並進行登記。書面審核程序需要檢查六項內容,檢查處罰是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執行,案情事實是否清楚明白,保證全程的處理都具有合法性。若證據不充分,可進行補充,最後歸檔留存以便查閲。

標籤: 複核 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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