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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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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如何理解,有什麼相關規定

你好,文化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如何理解在我國法律中有明確規定。文化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由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
當事人拒絕接收文化行政執法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見證,並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文化行政執法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
當事人不在場的,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文化行政執法文書送達當事人。但是,送達《文化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不適用本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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