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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強制傳喚的條件是什麼

警察強制傳喚的條件是什麼

一、警察強制傳喚的條件是什麼

警察強制傳喚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二、治安傳喚能否異地傳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被傳喚人拒不提供家屬聯繫方式或者有其他無法通知的情形的,可以不予通知,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除了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事訴訟法外,《警察法》第九條規定: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1、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2、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的人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警察在辦案過程中可能會異地傳喚相關人士瞭解具體情況,公民必須配合。

對於無正當理由拒絕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隨時進行強制傳喚,強制傳喚是可以依法使用手銬、警繩的。如果傳喚時嫌疑人的家屬在場,應當將傳喚的原因以及傳喚的地方告知家屬,並在詢問筆記中註明。

標籤: 強制 傳喚 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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