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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起訴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嗎

審查起訴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嗎

審查起訴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嗎

一、審查起訴是公訴案件的必經程序嗎?

審查起訴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必經程序。審查起訴由檢察院負責進行。就是在公安偵查完畢後,將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再對案件中的所有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看犯罪事實是否查清,證據是否符合起訴標準。如果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檢察院就向法院提起公訴,如果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就做出不起訴決定或者讓公安撤回案件。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偵查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管轄後審查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實體條件。

實體條件包括兩個: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二是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所謂犯罪事實已經查清,是指檢察機關對下列事實已經查證屬實:

(1)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行為是犯罪,而不是合法行為或者一般違法行為的事實;

(2)確定被告人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不是不負刑事責任或者可以免除刑事責任的事實,例如犯罪嫌疑人的年齡、精神狀況等;

(3)確定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某一種或某幾種性質的犯罪的事實;

(4)確定對犯罪嫌疑人應當或者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從重處罰的量刑情節的事實。查清上述事實,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事實已經查清的條件。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確認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1)屬於單一罪行的案件,與定罪量刑有關的事實已經查清,不影響定罪量刑的事實無法查清的;

(2)屬於數個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經查清並符合起訴條件,其他罪行無法查清的;

(3)無法查清作案工具、贓物的去向,但有其他證據足以對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4)言詞證據中主要情節一致,只有個別情節不一致且不影響定罪的。

公訴類的刑事案件要由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原因就是為了避免發生冤假錯案,案件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這兩個司法部門的偵查和審查之後,基本上就能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方向以及當事人涉嫌的罪名不存在着任何的問題,這樣,起訴之後才能避免在庭審過程中遇到一些意外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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