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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賠償受害人規定中有沒有精神賠償?

刑訴法賠償受害人規定中有沒有精神賠償?

刑訴法賠償受害人規定中有沒有精神賠償?

刑事案件的發生往往都是因為出現了實際受到傷害的受害人,在追究侵害人的責任的同時最重要的就是讓其負責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並且儘可能挽回損失以及安撫其受傷的情緒,但是很多人有疑問,刑訴法賠償受害人規定中有沒有精神賠償?

一、刑訴法賠償受害人規定中有沒有精神賠償?

沒有。刑訴法賠償受害人的規定中並不包含了精神賠償,而根據司法解釋,法院也很難支持。

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覆》(法釋[2002) 17號)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以及我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修訂前為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將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僅限於“物質損失”。有人認為侵權行為人已因自己的行為承擔了刑事責任,付出了喪失人身自由的代價,對受害人而言就是一種最大的精神撫慰,不需要再承擔民事責任,否則有雙重處罰之嫌。

總之,本來説給付一定的精神賠償從公平和道德角度是合理的,但是在實際計算的操作中往往會因為主觀性太強而不能有一個統一的標準,此時就容易因為賠償的事宜再次引發額外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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