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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採砂的立案標準

非法採砂的立案標準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採礦的,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數額在五萬至
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採取破壞性的開採方法開採礦產資源,早上嚴重破壞價值在三十萬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非法採礦、破壞性採礦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實施非法採礦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十萬元至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在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採礦,開採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或者在禁採區、禁採期內採礦,開採的礦產品價值或者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價值在五萬元至十五萬元以上的;
(三)二年內曾因非法採礦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非法採礦行為的;
(四)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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