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立案 >

機關套取財政資金立案標準是什麼

機關套取財政資金立案標準是什麼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構成犯罪,可能是貪污、挪用等。

機關套取財政資金立案標準是什麼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lian/0kk66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