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提起公訴以後多久開庭?

提起公訴以後多久開庭?

一、提起公訴以後多久開庭

提起公訴以後多久開庭?

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二、刑事案件訴訟流程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和審判階段(人民法院)。

1、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刑事拘留。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2、審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人的意見。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完畢,有三種結果:

①如果確定案件材料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那麼檢察機關就可以把案件移送法院,由法院判刑。

②如果認為犯罪嫌疑人行為不構成犯罪,則由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③如果認為案件證據尚不夠充分,確鑿,那麼可以將案件退回到公安部門重新進行偵查。

3、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者照片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法庭審理後,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②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延期審理

1、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並宣佈延期審理;

2、根據《刑訴法》第168條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3、在審判過程中如果出現不能抗拒的原因,致使案件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審理(審判期限停止計算);

4、在沒有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下,刑事公訴一審期限為1個半月,經高級法院批准最長為2個半月;

5、一旦出現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情形,審判期限就要中止計算或者重新計算;

6、訴訟案件經批准,可延長兩個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准或者決定,可再延長一個月;

7、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訴、刑事抗訴案件經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可延長一個月,審判實踐中,由於法院的案件過多,所以延期審理的情況屢見不鮮。

標籤: 開庭 提起公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fanzui/r9lzk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