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犯罪辯護 >

民事審判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審判的程序是怎樣的?

民事審判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們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後,在多種手段無法解決的情況下,就只能走訴訟程序了。當事人提交訴訟書後,法院會立案受理,並在規定期限內開展庭審。對於當事人而言,有必要了解民事審判方面的知識,這樣才能在審判過程中維護好自身的權益,那麼民事審判的程序是怎樣的?下面我們一起聽聽小編的分析。

一、民事審判的程序是怎樣的?

1、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審判長要核對當事人、訴訟代理、第三人,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等。

2、法庭調查。主要是當事人陳述和證人作證,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現場筆錄、鑑定結論和勘驗筆錄。法庭調查的基本順序是:

(1)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的陳述;

(2)證人到庭作證;

(3)鑑定人到庭;

(4)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5)勘驗人到庭。

3、法庭辯論。指在合議庭主持下,各方當事人就本案事實和證據及法律依據,闡明自己的觀點論述自己的意見,反駁對方的主張,進行言詞辯論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的順序是: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答辯;互相辯論。

4、合議庭評議。法庭辯論結束後,合議庭休庭,由全體成員對案件進行評議。評議不對外公開,採取少數服從多數原則。評議應當制定筆錄,對不同意見也必須如實記入筆錄,評議筆錄由合議庭全體成員及書記員簽名。

5、宣讀判決。合議庭評議後,審判長應宣佈繼續並宣讀判決。如果不能當庭宣判,審判長應宣佈另定日期宣判。

二、民事審判的期限是多久?

1、《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人民法院審理二審民事案件一律適用普通程序,針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針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天,不能延長。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案件的審限依據適用的程序確定,按照一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一審普通程序的審限,按照二審程序再審的適用二審程序的審限。

綜上所述,在整個民事訴訟過程中,民事審判是非常關鍵,也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法院會組織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然後由雙方進行辯論,經過合議庭評議後,法官作出最終裁決。一般情況下,適用於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會在三個月內審理完結,如有特殊情況,法院還可以進行延長期限。

標籤: 審判 民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fanzui/69e0r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