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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一、適用監視居住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逮捕,但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對其採取監視居住措施:

第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且生活不能自理;

第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孕婦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第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第四,如果案件有特殊情況或者因為辦理案件的需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第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羈押期限已經屆滿,但案件還沒有辦理完結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第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其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辦理的程序是怎麼樣的?

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辦案部門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內容包括:簡要案情及立案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涉嫌犯罪的情況,擬監視居住的理由,擬監視居住的地點,決定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等。

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監視居住的,辦案部門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

三、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有哪些?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綜合上面所説的,監視居住是給予犯罪嫌疑人的一種強制措施,但申請監視居住也是需要有法定的條件,必須要確保在放出去之後不會再對社會帶來任何的傷害,才能保障到執法人員可以受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其目的性也是為了讓違法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標籤: 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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