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刑事辯護 >刑事處罰辯護 >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一、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稱謂是什麼?

1、偵查階段和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稱謂是“犯罪嫌疑人”,法院審理階段的稱謂是“被告人”,第二審訴訟中的稱謂是“上訴人”或者“原審被告”,再審程序中的稱謂是“申請人”。

2、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也就是説,犯罪嫌疑人被立案偵查之後,自第一次接受訊問或者被採取拘傳、拘留、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委託辯護律師。如果在偵查階段沒有委託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也可以隨時委託辯護律師,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託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辯護人。

二、律師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的作用是什麼?

1、律師有權查閲、摘抄、複製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鑑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

4、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關於本案的辯護、代理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人身受到侵害或人格受到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控告。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要求申訴的,辯護律師可以在被不起訴人收到決定書後,向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

7、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害人不服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代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理其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需要審查的內容包括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無附帶民事訴訟等。在審查起訴期間,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可能需要履行向檢察院提交辯護詞、調查和收集案件有關材料、與犯罪嫌疑人通信等的職責。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mo/xingshi/xingshichufa/e7ek9w.html